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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申請庫藏股買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03,629,60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11~104/10/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685,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6.00~44.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0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091,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4/05/15~104/07/14實際買回1,057,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102/08/13~102/10/12預定買回1,000,000股,實際買回0股

(2)104/05/15~104/07/14預定買回1,685,000股,實際買回1,057,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擬依相關規定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員工,提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本公司擬自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

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 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03,630仟元。

(4) 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4年8月11日起至104年10月10日止。預計買回

1,685,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

(5) 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6元至44元,惟若買回區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

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 買回之方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每日可買進數量為561,667股以內。

(7)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1,091,000 股。

(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1,057,000股。

3、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

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另委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

公司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出具評估報告意見書。

4、擬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公司104年

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五,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規定,本次買回庫藏股將提報股東會買回及執行情形。

5、擬通過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董事會聲明書請詳附件六。

6、以上,提請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所有全體出席董事暨獨立董事意見,均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4年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暨財證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

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

,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

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凡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

子公司之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得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員工得認購股數,按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

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且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

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

第六條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告知符合資格之員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轉讓期間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成本為

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

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

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

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公司股份轉讓員工之轉讓限制公司因考慮留才計劃所需,爰此,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之規定,本次所收買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限制員工在取得股票日

起二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 其他本公司為轉讓與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

,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修訂與生效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艋舺淨心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民國104年8月11日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回本公司股份1,685,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4.6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

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

內容,併此聲明。

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 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綜上所述,本證券承銷商認為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

,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尚無產生重大不利之

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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